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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阳修《纵囚论》古文阅读标准答案及原文译文解析赏析

小编:普灵儿

本篇阅读赏析名为:欧阳修《纵囚论》古文阅读标准答案及原文译文解析赏析,是由普贤居文化网从海量的中小学考试试题中精选而来,为广大师生和古文爱好者提供标准答案和翻译解析。以下为正文内容。

《纵囚论》是唐宋八大家欧阳修的一篇史论文章。文章评论唐太宗李世民的假释死刑囚犯,犯人被释归家后又全部按时返回,从而赦免他们的史实。

纵囚论①
欧阳修
   
【原文】
    信义行于君子②,而刑戮施于小人②。刑入于死者,乃罪大恶极,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。宁以义死,不苟幸生④,而视死如归⑤,此又君子之尤难者也。
  方唐太宗之六年,录大辟囚三百余人⑥,纵使还家,约其自归以就死,是以君子之难能⑦,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⑧。其囚及期而卒自归无后者,是君子之所难而小人之所易也。此岂近于人情?或曰:罪大恶极,诚小人矣,及施恩德以临之,可使变而为君子。盖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,有如是者矣。曰:“太宗之为此,所以求此名也。然安知夫纵之去也,不意其必来以冀免⑨,所以纵之乎?又安知夫被纵而去也,不意其自归而必获免,所以复来乎?夫意其必来而纵之,是上贼下之情也⑩;意其必免而复来,是下贼上之心也。吾见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也,乌有所谓施恩德与夫知信义者哉!不然,太宗施德于天下,于兹六年矣,不能使小人不为极恶大罪,而一日之恩,能使视死如归而存信义,此又不通之论也。”
    “然则何为而可?”曰:“纵而来归,杀之无赦,而又纵之,而又来,则可知为恩德之致尔。然此必无之事也。若夫纵而来归而赦之,可偶一为之耳,若屡为之,则杀人者皆不死,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⑾?不可为常者,其圣人之法乎?是以尧、舜、三王之治,必本于人情,不立异以为高,不逆情以干誉⑿。”
   
【注释】
    ①纵囚:释放囚犯。唐大宗(李世民)贞观六年(632年)十二月,把二百九十名已判死刑的囚犯释放回家,并规定于第二年秋天就刑。到时候,“纵囚来归,皆赦之。”
    ②信义:信用,礼义。
    ③刑戮:刑罚,杀戮。
  ④不苟幸生:不苟且侥幸地活着。
  ⑤视死如归:形容不怕死,把死看得象回家一样。这里指为了信义,不惜牺牲生命。
    ⑥录:取,选择。大辟((bi):中国古代五刑之一,后指死刑。
    ⑦难能:难以做到。
    ⑧期:希望。
  ⑨冀免:希望赦免。
  ⑩贼:揣摩,揣度。
 ⑾常:经常,长久。
⑿逆情:违背人情。干誉:求取名誉。
 三王:指夏禹、商汤、周文周武。

1.以下列句子中加点的词的解释,不正确的一项是(   )
A. 是以君子之难能,期小人之尤者必以能也    期:要求
B. 录大辟囚三百余人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录:审查
C. 夫意其必来而纵之,是上贼下之情也        贼:揣摩
D. 不立异以为高,不逆情以干誉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干:干涉。
答案 D [干:谋取,谋求,追求。]


2.下列句中可以作为欧阳修反对纵囚的理由的一组是(   )
①信义行于君子,而刑戮施于小人。
②是君子之所难,而小人之所易也。
③太宗之为此,所以求此名也。
④吾见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也。
⑤一日之恩,能使视死如归而存信义。
⑥纵而来归而赦之,可偶一为之尔。
A. ①②③    B. ②④⑤    C. ①④⑥    D. ③⑤⑥
答案 B [①说明君子和小人的区别。③太宗纵囚的目的。⑥欧阳修同意偶尔纵囚。]

3.下列对此文的理解和分析,不正确的一项是(   )
A. 全文以情理、恩德为两经,以太宗、死囚为两纬,丝丝衔接,环环紧扣,明承暗接,前伏后应,使整篇议论交织一体,文势流贯畅达。
B. 文章的每段议论均顿挫有致,并大量运用对比技巧以形成强劲的说服力。
C. 作者认为“宁以义死,不苟幸生,而视死如归”的举动,只有君子才做得到,小人是不可能做到的。这反映出作者思想的局限性。
D. 文章通过议论,指出纵囚不近情理,非治国之法;不见恩德,非圣人之法。最后引出文章主旨。鲜明地表达了欧阳修顺应人情、严肃法治的政治观点。
答案 C [君子与小人在难易之间,而没有说小人不可能做到。]

4.把文中画横线的语句翻译成现代汉语。
(1)宁以义死,不苟幸生。
(2)乌有所谓施恩德与夫知信义者哉?
(3)若屡为之,则杀人者皆不死,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?
答案 
(1)宁愿为(或“因”)坚持道义而死,不苟且侥幸活着。
(2)哪里有什么皇帝施给犯人恩德和那犯人懂得信义的事情呢?
(3)如果屡改这样做,那么杀人犯就都不会死了,这能够作为天下经常的法律么?

译文
信义可以在君子中施行,而种种刑罚则在小人中施行。判刑列入死刑的人,是罪大恶极的,又是小人中特别坏的人。宁愿为正义而死,不愿意苟且贪生,而视死如归,这在君子中也是很难做到的。在唐太宗即位后第六年时,把判处死刑的犯人三百余人登记在册,放他们回家,约定好到期自动回来接受死刑。这是君子都难以做到的事,而希望小人中最坏的人能做到自然更难。到了规定的时间,那些囚犯自动回来而没有延误。这是君子难以做到的,而小人却很容易地做到了。这难道近于人情吗?
有人说:罪大恶极,确实是小人了;如果对他们采取恩德感化的手段,就可以使他们变为君子。恩德感化愈深入人心,人的转变速度就愈快,有过这样的事。我说:唐太宗之所以这样做,就是为了得到这种名声。可是怎么会知道他在放回囚犯时,没有料到他们一定会回来希望可以赦免自己的死罪,所以才放回他们呢?又怎么会知道那些被放回的囚犯,没有料到他们自动回来就一定会被赦免自己的死罪,这才又回来呢?料想到囚犯一定会回来这才放他们回家,这是唐太宗从上面窥测到下面囚犯的内心想法;料想到一定会被赦免死罪这才回来,这是下面的囚犯在窥测上面的皇帝的内心想法。我从中看到的是上下互相窥测对方的内心想法才形成了这种名声,哪里还有皇帝采取恩德感化的办法和囚犯遵守信义的事呢?不然的话,唐太宗在全国施行恩德感化的办法,到这时已经六年了,却不能让小人不犯极恶大罪,只凭一天的恩德感化,就能使囚犯视死如归,而且坚守信义。这是一种说不通的观点啊!
那么应该怎么去做才可以呢?我说:对放回家去而又回来的囚犯,杀了他而不能赦免。然后再放出一批囚犯,他们又回来了,这样才可以知道是被恩德感化所致。然而这必定是不可能的事。如果对放出的囚犯在他们回来后就赦免了死罪,可以偶尔做一次。如果总是这样去做,那么杀人犯都不会被处死。这可以作为国家的常法吗?不能作为国家的常法。这难道能说是圣人之法吗?所以说,尧、舜、三王治理国家,必定以合乎人情为标准,不以标新立异为高明,不能违背情理来博取自己的名誉。


【译文二】
    对君子讲信义,对小人施刑罚.刑罚定成死罪,是罪恶到了顶点,这又是小人中最厉害的了.宁可为了信义而死,不愿苟且偷生,把死看得象回家一般,这又是君子中特别难以办到的.
    当唐太宗贞观六年的时候,选取犯死罪的囚犯三百多人,释放了让他们回家,并约定时间叫他们自动回来接受死刑;这是用君子难以做到的事,希望最坏的小人一定做到.那些囚犯到了期限,终于自己回来,竟没有一个失约的:这是君子难于做到的事,小人却轻而易举的做到了.这难道是近于人情的么有人说:"罪大恶极,的确是小人了;但是等到对他施加恩德,就可以使他变成君子。因为恩德进入人心很深,能很快改变人们的气质,所以出现了象这样的情况."我说:"唐太宗之所以这样做,正是为了求得这种声誉啊.这样看来,哪里知道放囚犯回去,不是预料他们一定再回来以希望赦免,所以才释放他们呢又哪里知道被释放回来的囚犯,不是预料自动回来一定能够赦免,所以才再回来的呢料想囚犯一定回来才释放他们,这是上面揣摩下面的情意;料想上面一定赦免他们才再回来,这是下面揣摩上面的心思.我只见上面和下面互相揣摩来造成这种声誉,哪里有什么布施恩德和懂得信义呢如果不是这样,那么唐太宗向天下布施恩德,到这时已经六年了,还不能使小人不做罪大恶极的事;然而一天的恩德,却能使他们视死如归,保存信义,这又是讲不通的理论啊."
    既然这样,那么怎样做才好呢我说:"释放了回来的,把他们杀掉而不赦免;然后再释放一批,他们又回来了,这样才能知道是布施恩德所造成的.然而这是一定不会有的事啊.至于释放了能够自动回来再加以赦免,只能够偶然试一试罢了;如果屡次这样做,那么杀人犯就都不会死了,这能够作为天下经常的法律么不能作为经常的法律,难道是圣人的法律么因此,尧,舜和三王治理天下,一定根据人情,不标新立异来显示高尚,不违背人情来求取名誉。


创作背景
唐太宗李世民,开创了历史上的“贞观之治”,经过主动消灭各地割据势力,虚心纳谏、在国内厉行节约、使百姓休养生息,使得社会出现了国泰民安的局面。为后来全盛的开元盛世奠定了重要的基础,将中国传统农业社会推向鼎盛时期。公元633年,李世民下令让将近400人囚犯回乡一年,等到来年秋收后再回到狱中受刑。这些犯人感激不已,等到第二年秋收后,所有犯人一个不差地全部归狱。李世民很是高兴,当场赦免了所有犯人。这就是著名的“四百囚徒归狱案”。
《纵囚论》就唐太宗纵囚一事提出了质疑,认为此事不足为训,并明确地提出了“三王之治,必本于人情,不立异以为高,不逆情以干誉”这一论点。这是一篇对传统见解进行辩驳的议论文。


赏析:
《纵囚论》是唐宋八大家欧阳修的一篇史论文章。文章评论唐太宗李世民的假释死刑囚犯,犯人被释归家后又全部按时返回,从而赦免他们的史实。
文章开门见山,从“信义行于君子,而刑戮施于小人”说起,定下全文基调。接着通过唐太宗纵放死囚的史实,用君子与小人相比较,论析指出唐太宗的做法有悖人情,违反法度,是沽名钓誉的一种手段。因此,作者认为唐太宗的做法不值得效法,而应该“尧舜三王之治,必本于人情”。文章据史立论,层层辨析,论证充分,结论高远,警醒人心。

主旨

这是一篇史评,评论唐太宗李世民的假释死刑囚犯,犯人被释归家后又全部按时返回,从而赦免他们的史实。
  文章开门见山,警拔有力。从“信义行于君子,而刑戮施于小人”说起,定下了全文的基调,标出全文的主旨。接着从唐太宗纵放死囚的史实,以君子与小人相比较,反复论析,指出唐太宗的做法有悖人情,违反法度,只不过是借此邀取名誉的一种手段。议论纵横,深刻入髓。
本文据史立论,层层辨析,论证充分,结论高远,警醒人心也。

行文特点
本文最大的特点是逻辑性强,结构严密。全文基本上可以分为提出问题、分析问题、解决问题三个部分。在提出问题时,作者肯定地指出,纵囚一事本身就不近人情。分析问题时,文章从唐太宗、囚犯的不同的心理活动中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:这不过是上演了一场“上下交相贼”的闹剧。同时,他还从唐太宗登基六年来并没有消弭小人犯极恶大罪的事实,证明了偶尔的纵囚也解决不了问题。这种“以子之矛,攻子之盾”的笔法,确实犀利无比。在解决问题时,作者旗帜鲜明地亮出了自己的观点:不管从事何种工作,“必本于人情”。
本文的反问句较多,有助于增强文章的说服力。第二段中采取问答的形式来论证,又增加了文章的可读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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